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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赔偿、处罚规则

1、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将书刊资料携出馆外,均以窃书论处。

2、故意调换图书条形码,冒称遗失将其中价格较高图书占为己有者,以窃书论处。

3、凡盗窃者,处以100元以上罚款;被盗书刊无法交回图书馆的,还须按本规则有关书刊遗失的条款处理。

4、对盗窃者,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,令其检查直至上报学院有关管理部门,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。

5、书刊资料遗失,可购买版本、卷期相同的同名书刊予以赔还(交分编、加工、材料等费用2元),不得以其他书刊抵充。无法自购者,则按章赔偿。

6、遗失近5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3倍赔偿;5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6倍赔偿;10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10倍赔偿;20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20倍赔偿;30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30倍赔偿。特殊图书资料,作为个案由馆办公会研究决定赔偿数额。

7、遗失多卷成套图书中的一册(或一册以上)者,除按全套价格赔偿外,所遗失的图书还须按本规则第4、第5款处理,其余各册仍归馆所有。

8、遗失期刊一期,按本刊全年价格赔偿,遗失或损坏期刊合订本中之一期,按全年价格赔偿,并加收装订费,其余各期仍归馆所有。

9、借阅书刊,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污损(如圈点、批注、划线或损坏、水渍等),按原价50-100%罚款,原书刊归馆所有。对恶意损坏书刊者,加重处罚。

10、系(室)等集体借书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,如有遗失或损坏,由经手人负责赔偿。

11、所借图书在寒、暑假到期的,假期不计入超期,但应在开学后十天内归还,否则假期也计入超期,按规定予以罚款。若所借图书在寒、暑假之前已过期,则假期计入超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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